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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2015-03-10 18:17:35

(2003年6月16日乳政发〔2003〕14号)

 

为做好2003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安置对象

2003年度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包括:2002年冬季退役的城镇义务兵(含城镇复员士官,下同)和2003年春季转业的士官。

二、安置办法

(一)鼓励自谋职业

1.按政策规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凡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必须于2003年6月25日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2.安置对象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的基础部分为每人5000元,军龄每年补助1200元,军龄余数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500元,多次立功授奖,按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计算。以上奖项以本人档案立功授奖“报告表”为准。

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按政策规定可转非安排工作的,如本人申请回乡务农,落农业户口的,可享受在乡伤残军人待遇并分别一次性补助2000元、1000元;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服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享受在职伤残保健金待遇。

3.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享受一次性补助费的伤残军人登记造册,并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人数将补助费足额拨付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补助费后,应及时通知本人携带《退伍证》到市民政局领取补助费。

4.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依据本人意愿,档案可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托管。本人愿意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可按规定标准缴纳,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办理档案托管的,档案交市人民武装部保管。

5.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由市民政局发放山东省民政厅印制的《山东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此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指令性安置

未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安排工作。

三、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工作

(一)不服从分配,或者接到分配工作介绍信逾期3个月不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

(二)待分配期间触犯刑律(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的;

(三)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四)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

(五)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六)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