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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的通知
2015-03-10 18:16:50
(2003年8月30日乳政发〔2003〕17号)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开采利用水资源,防止过度开采地下水,根据《威海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经批准从河流、水库取水的,按0.35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二)经批准在允许开采区取地下水的,按0.8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三)经批准在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1.60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四)经批准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0.16元/立方米的标准征收。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二、地下水超采区范围 城市现状建成区及周边发展备用地、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海阳所镇驻地、白沙滩镇驻地、徐家镇驻地、乳山口镇驻地、乳山寨镇驻地、乳山口港、车道火车站。 对以上地下水超采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可供给量、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实际需要,确定地下水开采计划,按规定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量。获得取水许可的,要按规定的数量取水。沿海易造成海水倒灌、引发地质灾害的地区,禁采地下水。 三、我市以往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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