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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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与管理的意见

2015-03-10 18:15:56

(2003年8月30日乳政发〔2003〕1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建立良好的用地秩序,严格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处置土地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的审批与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建设用地预审制度。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前,用地单位必须书面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进行预审,并提供用地位置、用地面积、使用用途、区域平面图等资料。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准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二、规范建设用地的审批与供应。各类建设用地使用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工,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边批边建的违法行为。对已批准使用的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进行审批。凡商业用地、旅游用地、娱乐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必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其起始价格以评估确认价为准,严禁协议出让。工业项目、养殖业等方面用地原则上可以协议出让,但必须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操作。协议出让土地,如同一宗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处置。

三、规范用地管理制度。全市各类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程序和补偿标准依法征用,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用要按时足额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严格履行出让合同,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

四、规范园区建设用地管理。经批准设立的“两区五园”用地,要纳入全市用地范围,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自设立各类园区,对违规占用和闲置的土地,要坚决依法收回。私自设立的园区标志,要限期拆除,有围栏的要拆除围栏。严禁以各种名目和形式非法圈占集体土地,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和征地手续,并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不得侵犯农民利益。

五、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对于已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开工建设,闲置时间超出1年的,每亩加收3000元的闲置费;超出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上级无偿收回。

六、规范土地规划管理。依法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按计划供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类园区建设、城镇建设及新上项目,一律不批准、不供地。确需调整规划的,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七、规范土地资金管理。所有出让土地收益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其中,为加快“两区”发展,对“两区”的土地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上述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违法占地的,凡主动申报者,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