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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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风暴潮救灾应急预案

2015-03-10 18:15:12

(2003年7月25日乳政办发〔2003〕21号)

 

为确保我市在遭受风暴潮袭击后,能够及时有效地组织紧急救援、抢险、转移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乳山市防台风暴潮工作预案》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风暴潮:

(一)风暴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1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一定损害的风暴潮。

(二)严重风暴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2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较大损害的风暴潮。

(三)温带大风暴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产生异常增水3米以上,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害的风暴潮。

上级对我市发布风暴潮预报宣布进入风暴潮应急期时,《乳山市防台风暴潮工作预案》和本预案同时启动。

二、救灾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并在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救灾组织机构。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设风暴潮救灾组,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市委宣传部、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卫生局、广电局、供销社、农机局、药监局、气象局、驻乳部队及受灾单位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灾区抢险救灾,设置避难场所,搞好灾民转移和安置;负责灾后抢险物资及灾区群众疏散点食宿物品的供应工作,接收、调配救济物品,并保证市场物价稳定;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组织灾区干部群众进行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1.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督导风暴潮救灾预案的制定;根据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提供的潮害监察报告和灾区灾情汇总情况,作出潮灾损失调查与潮害评估,研究分析灾情及发展趋势,并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灾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救灾款物的筹措及安排、使用和管理,承担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和因灾引起疾病医治等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抗灾、救灾意识。2.市海洋与渔业局、交通局、驻乳部队:负责潮中遇难船舶和沿海村庄遇险群众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救灾应急交通工具的调用,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证道路畅通。3.市经贸局、卫生局、药监局:负责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工作。及时组织派遣医疗防病小分队,搞好灾区的防疫治病,负责药品的供应及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4.市粮食局、供销社、农机局:负责救灾物资和灾民粮食供应,负责救灾车辆、机船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油料供应。5.市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进行倒房、危房的重建工作。6.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灾后恢复生产工作。7.市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负责现场潮情监测和潮情趋势判断及潮害考察。及时报告潮情、灾情和险情,提出紧急援助的项目建议和实施特别管制建议;进行风暴潮宏观烈度考察和风暴潮影响调查。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及交通疏导工作,保证灾区治安稳定。9.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的预算、下拨。10.市委宣传部、广电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

三、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

(一)救灾资金筹集。一是财政列支。市、镇两级财政部门要遵照《预算法》要求,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在本预案启动后,随时动用预备费。动用预备费时,由民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将款拨付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拨付灾区。二是社会捐赠。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市民政部门成立救灾捐助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各界款(物)的捐赠。三是上级拨款。视灾害严重程度和灾情发展,由市政府向上级提出增拨救灾款的申请,必要时赴上级进行专题汇报。

(二)救灾物资筹集。一是食品筹备。要设置相对固定的食品供应点,并与食品和饮用水生产厂家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风暴潮短临预报发布后,各食品供应点安排一定数量的主副食品供应灾民。二是粮食筹备。粮食部门要保持一定的粮食存量。本预案启动后,经指挥部批准将粮食发往灾区。三是衣被和救生物品筹备。市级建立救灾物资仓储中心,购置日常急需物品和救生衣、快艇等急救设备。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中列支。

四、灾情发布

(一)灾情评估。灾情包括以下内容:风暴潮发生的时间、风暴潮发生的时段、风暴潮编号、受淹城镇、毁坏耕地面积、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伤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减产粮食、损失渔船、养殖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缺粮人口、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恢复住房数、需救济伤病人口、需衣被救济人口等。潮后6小时内,受灾镇民政助理员应到重灾村庄巡回检查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要组成查灾小组,深入到受灾村,核实灾情。

(二)灾害等级确认。风暴潮造成的灾害根据损失的程度分为特大灾和大灾、中灾、小灾。凡绝产面积在1400公顷、倒塌房屋500间、死亡20人以上的灾害,为特大灾和大灾;凡绝产面积在400至1400公顷、倒塌房屋100至500间、死亡10至20人的灾害,为中灾;凡绝产面积在400公顷、倒塌房屋100间、死亡10人以下的灾害,为小灾。

(三)灾情上报。有关镇(办事处)要在风暴潮发生后24小时内,用电话、电传或电子邮件报市民政局。从风暴潮发生之日起,要一天一报或一天数报,灾情稳定后要作综合报告。

(四)灾情发布。灾情由市民政局发布。具体程序是: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经批准后向上级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五、潮后救灾行动

风暴潮发生后,救灾组织机构要在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情进行对口紧急支援,并及时向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和上级对口部门报告防潮救灾情况,提出紧急支援的项目和内容。根据需要立即调集救灾物资和运输车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紧急调运。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潮后24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要及时做好灾民急需的食品、饮用水、日用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要根据核实后的灾情数据,制定灾民吃、穿、住、医等总体方案,经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定后,分步实施。

(一)转移安置。潮后2小时内,灾区政府组织救援人员抢救遇险群众,对其进行转移安置。安置工作采取借住公房、搭建简易棚、调拨帐篷、对口接受、投亲靠友等多种形式,将遇险群众妥善安置。要在日常防潮工作中制定转移安置路线,设定转移安置地点。

(二)食品供应。潮后3小时内,设置的食品供应点向灾民提供馒头、米饭、方便面等主食以及咸菜、饮用水等必需品。待灾民能够自行解决饮食问题后,食品供应点到市民政局结算有关款项。

(三)伤病救济。根据灾情分布形势,市卫生局、药监局立即组织医疗卫生组,迅速调集医疗救护力量,在潮后4小时内初步建立起伤员救治网络,紧急救治伤员;在潮后24小时内派出防疫队进入指定区域,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进行疫情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病暴发和流行。市民政局根据灾民自救能力发放伤病救济款。

(四)口粮救济。1.拨款。镇村两级要在潮后迅速、准确地统计出需口粮救济人口和需救济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是指缺粮人口中没有自救能力,需要政府给予救济的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是指以缺粮人口每人每天0.5千克粮食计,扣除现有口粮后,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的粮食短缺数量。要根据统计情况,及时下拨救灾粮款。救灾粮款的下拨程序是:接到上级或财政部门拨款后,民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灾情,立即研究初步分配方案;5日内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提报市政府审查,市政府同意后10日内民政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救灾粮款下拨各受灾镇。2.借粮。当需口粮救济人口超过2万时,采取开仓借粮的方法。即由粮食部门提供粮食,民政部门按每公斤0.03元补贴给粮食部门。补贴款由粮食风险基金、救灾款、受灾镇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借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镇政府具体实施,粮食部门与借粮村委会签订借粮合同,由镇政府担保。3.发放。救灾粮款的发放程序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灾民救济名单,登记造册,5日内报镇政府批准,并张榜公布。镇政府指派农村信用社或民政办公室按照批准的灾民救济花名册,3日内将救灾粮款发给灾民,并由领款人签章。

(五)衣被救济。遇险群众妥善安置后,镇村两级要及时调查统计需衣被救济的人数,进行登记造册,潮后2小时内,救灾组织机构要从市救灾物资仓储中心紧急调运衣被,灾区政府也要组织部分衣被进行救济。

(六)房屋重建。1.民房修建。对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建房费原则上由市、镇两级财政解决或灾民自行解决。因风暴潮袭击倒塌房屋100至500间的,在原宅基地建房。对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其自身承担,对有半自救能力的户,给予适当补贴,对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市民政部门给予相应资助。2.整村重建。以村为单位,倒塌民房(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超过50%的,需要进行整村重建。重建工作要统一起草灾民建房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标准和建房图纸。按每人25平方米住房面积和15平方米辅助设施计,建筑类型分为二人型、三人型、四人型、五人以上型设计。对有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用由其本人承担,对有半自救能力的户,按建筑面积的平均造价,个人负担一部分,民政部门补助一部分;对无自救能力的户,建房费由当地政府解决,民政部门给予相应资助。在建房过程中,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其返工或整改。

(七)恢复生产。灾后,灾区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着手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1.海水浸染地整治。采取挖设排碱沟渗碱、地角排碱、施洒酸性肥料等措施,改良因海水浸染形成的盐碱地。2.抢种和补种。组织灾民抢种和补种黄豆、土豆等耐盐碱作物及各类应时蔬菜,增加灾民收入。3.生产资料供应。供销部门及时提供化肥、农药、汽(柴)油等生产资料;种子公司提供恢复生产的粮种和菜种;农机部门提供生产服务。购置生产资料的费用原则上由灾民自行承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提供贷款。4.劳务输出。以镇为单位,组织灾民外出打工。

(八)社会救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灾民作为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强化动态管理。对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灾民及时进行保障,对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人均收入三分之一的实施社会互助。

六、救灾演练

主要是检查相关部门的联系人、联系电话配备和日常准备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在风暴潮可能致灾的沿海地段进行实地演习,包括紧急转移安置、食品供应、衣被救济、物资运输等。

七、其他事项

各镇、办事处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孤寡妇幼、受伤人员的安置和遇难者的善后工作,其他紧急事项由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