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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实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意见
2015-03-10 18:14:31
(2003年6月16日乳政发〔2003〕13号)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承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审查批准,可按规定标准缴纳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专项资金,统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为每人5万元。
三、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应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经批准后实施。
四、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有偿转移资金通过代收银行缴入市财政专户。
五、凡未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的单位,必须自安置对象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安排工作。
六、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用于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的经济补贴。
(三)用于退役士兵就业教育培训。
(四)经市财政部门同意,用于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
(一)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安置部门使用有偿转移资金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三)有偿转移资金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有偿转移资金的收支凭证,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格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