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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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2015-03-10 18:13:49

(2003年7月29日乳政发[2003]16号)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我市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办法执行。

二、并联审批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转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将数据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接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转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报批件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勘踏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相关部门要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补充或整改的应提出补充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或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联系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对承诺时限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相关审批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该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和同意,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必须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项目立项阶段

牵头部门:市发展计划局

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计划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属我市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立项;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基本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转报。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规划管理部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9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转报市政府审批,按照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同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选址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3.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考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向申请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通知单》。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同意申请立项的意见后,环保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对产业政策限制及污染严重项目提出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属威海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承诺时限负责转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

(二)规划设计方案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建设单位组织绘制的方案效果图和绿化、硬化、亮化、管线平面图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转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抄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丈量、评估,确定安置和补偿标准,核发《拆迁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许可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阶段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此阶段与建设用地规划阶段同步进行,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前办结。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并根据计划和规划部门意见,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组织开展勘测土地转让等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国土资源部门综合相关部门回执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转报。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规划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开发企业签订《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并发放《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六)工程施工许可阶段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招标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监》《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和《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燃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工程的报建手续;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1.竣工规划验收

牵头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处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申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市规划处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竣工工程综合验收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申请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法人提交的公安、环保、质量监督、审计、气象、城建档案馆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开发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受理申请后,向各专业验收部门及综合验收涉及的部门发出综合验收抄告单,确定综合验收日期,在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核发《山东省新建住宅及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许可证》,并负责交接物业管理等事项。

基本建设项目属市政府投资的,立项前需报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年初计划,项目完工后,必须将工程项目最终决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其决算审计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的依据。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涉及联办事项的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无偿代理制。凡需市政府或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均由有关部门受理后,负责向上申报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好。需中介机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规定收取或与申请人协议收取有关费用,但审批部门不得收取中介费。

(六)责任追究制。各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窗口单位年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