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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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外商投资企业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2015-03-10 18:12:51

(2003年7月29日乳政发[2003]16号)

 

对进我市审批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并联审批。我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在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查转报阶段,依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并联审批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转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牵头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并联审批窗口,负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出具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牵头部门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本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须知》及相关表格,做好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及时将数据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二)抄告相关。牵头部门按规定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接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书面审批意见;对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在承诺的期限内转报,并抄告牵头部门,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报批件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要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牵头部门抄告之日起,在承诺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部门,对需要补充或整改的应提出补充或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补充或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审批部门应积极负责做好转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对承诺时限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相关审批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该审批事项均视为部门默认和同意,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

牵头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必须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设立批准阶段

牵头部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外经贸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外经贸部门应当在计划或经贸部门项目批复、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保部门环保备案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卫生部门《卫生许可证》、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作中方资产评估报告(由申请人负责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办理)等前置意见限时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同、章程批复。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按承诺时限负责转报。

相关审批部门

1.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冠“乳山市”名称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冠“威海市”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到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结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冠山东省以上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转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2.市环境保护局

环保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考察,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向申请人下达《环境影响评价通知单》。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或报告书、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同意申请立项的意见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对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属威海市级以上立项的建设项目,按承诺时限负责转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

3.市发展计划局或经济贸易局

计划或经贸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属我市经贸部门审批权限内但不享受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计划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登记备案表,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应在承诺期内及时转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部门。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监部门在接到市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凭合同、章程批复,按权限,对在乳山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具企业代码赋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5.市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选址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6.市卫生局

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属涉及食品销售业、餐饮业、食品工程许可、卫生许可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证;属涉及食品加工许可的,在15个工作日内批准发证;并向外经贸部门返回《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企业注册登记阶段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到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结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项目建设阶段

对涉及基本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建设的各类报批手续。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涉及联办事项的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无偿代理制。凡需转报市政府或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均由有关部门受理后,负责向上申报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好。需中介机构服务的,中介机构按规定收取或与申请人协议收取有关费用,但审批部门不得收取中介费。

(六)责任追究制。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督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窗口单位年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