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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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2015-03-10 18:11:3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向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威海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前,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发证后才可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营业执照》的各类内资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均按本办法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要求

并联审批是指审批事项的办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服务,相关审批部门负责所涉审批事项的审批、转报和审批结果的反馈,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门受理。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的牵头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制作发放受理单、抄告单及抄告单回执等相关文书。工商并联审批窗口为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表》,提供并联审批相关事项的咨询服务,同时告知申请人在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窗口领取、填写审批表格,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前置审批部门,其相关审批事项由牵头部门报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二)抄告相关。工商并联审批窗口收到申请人填写的《并联审批申请表》后,以抄告单的形式将企业名称、地址、审批事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等内容抄告相关审批部门,并将受理的并联审批事项及时输入联办件数据库。

(三)同步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申报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申请事项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工商并联审批窗口返回《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对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的时限内转报,并将转报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限抄告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及时将项目输入本部门数据库。对审批事项涉及本部门多个科室或下属单位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内部流转。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统一组织,相关审批部门按要求派人参加。

(四)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单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和转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同意意见或核发《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返回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申请人凭《许可证》或同意意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办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且合法、有效,冠“乳山市”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登记发照;冠“威海市”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协助企业办结登记发照;冠山东省以上名称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对不具备条件或需进行调整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分别情况,出具不同意或暂缓登记的意见及理由,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将抄告单回执反馈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申请人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对承诺时限内的联办事项有催办的责任。

相关审批部门对联办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该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或同意,由工商并联审批窗口负责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办理,或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责成相关审批部门在抄告单上补签同意办理意见。工商并联审批窗口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应在承诺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输入联办件数据库。审批项目在前期运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证照发放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凭《许可证》或其他审批手续申领《营业执照》的项目,属我市审批权限内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批准的同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不能同时发放《许可证》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备注”栏内注明,工商并联审批窗口凭许可证或《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意见核发《营业执照》。属威海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按承诺时限及时负责转报,对非公司企业筹建期为一年以上的,应办理企业筹建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四、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均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承诺时限及收费标准等。《办事须知》除在本部门的窗口摆放外,还要按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要求统一摆放。

(二)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应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外确定相应的联系渠道和方法,并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保证并联审批有序进行。

(三)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当事人有权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监察部门投诉。

(四)协调运作制。各审批部门应加强协调,涉及联办事项的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并联审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牵头部门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市监察部门予以监督。

(五)无偿代理制。凡需转报市政府或转报威海市级以上审批的事项,均由有关部门受理后,负责向上申报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办好。

(六)责任追究制。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记入窗口单位年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