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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5-03-10 18:10:35
(2003 年8月30日乳政发〔2003〕18号)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经市政府批准的村使用本村土地进行生产、公益性建设和村民经批准建设住宅(不含建成区内村民住宅楼建设项目)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取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收取;
(二)新建、改建、扩建商业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收取;
(三)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收取。
三、免缴范围
(一)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建设项目;
(二)市属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和文化、教育、体育单位的文化、教育、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三)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民政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四)因城市规划需要,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拆除重建的建设项目中(符合规划但自行要求拆除重建的除外),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有建筑面积的部分;
(五)在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城区工业园、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经济开发区乳山口工业园、银滩旅游度假区金海湾工业园、银滩旅游度假区银海工业园内进行的非污染和非国家限控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收取办法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先持市发展计划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市建设局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到市财政局审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然后持市财政局的收费凭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内的商业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上规定收取。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乳政发[1999]10号文件《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