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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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2015-03-10 18:09:49

(2003年10月30日乳发[2003]44号)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以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目标任务。根据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到2020年经济“翻三番”的总体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到2008年,在全市农村基本建立起设施配套的卫生服务网络、较高素质的卫生服务队伍、精干高效的卫生管理体制、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得到优质、方便、价格合理的基本卫生服务,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3.明确政府的初级卫生保健责任。各镇政府要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根据省及威海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2003~2010年)》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各项指标和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4.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控制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重点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艾滋病、肝炎、结核病、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到2008年,以镇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80%的镇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大幅度降低农村婴幼儿病毒性肝炎感染率,有效控制农村流行性出血热发病水平,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探索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防治模式,全面推进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5.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乳山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乳山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加强母婴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尤其是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孕产妇难产处理和新生儿急救能力,不断提高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积极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领域,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婚前查体、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逐年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与报告制度。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每年开展一次城乡卫生集中整治月活动和2~3次集中灭鼠活动,促进文明村镇和卫生村镇建设,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到2008年,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8%以上,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7.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会化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省和威海市政府制定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

8.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产科、儿科和急救医疗水平。除有条件、有市场的中心卫生院外,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逐步向社区卫生服务模式发展。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深化农村卫生改革

9.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镇级行政区划调整后,要重新调整现有镇卫生院的结构布局,原则上每个镇只设一处卫生院,已撤销镇的卫生院可以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镇卫生院由市政府举办,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大对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由村民委员会和镇卫生院联合举办,全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要打破“一村一室”的布局,根据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合理设置,并按照服务半径不超过一公里的原则,对现有卫生室适当归并,设立中心卫生室。中心卫生室房舍由所在村负责改造,设备和人员由镇卫生院调整配备和择优聘用,并于200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10.改革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市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优秀人才担任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形式任用。要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镇卫生院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完善对卫生院的监督和考核制度。要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人员聘用制,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采取竞争上岗、提前内退、院内待岗等有效措施,减员增效。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1.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建立健全农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贯彻落实《山东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到2005年,全市所有聘用的乡村医生都要具备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要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2.搞好卫生支农工作。市级医院都要对口支援1~2处镇卫生院,通过免费接收人员进修、无偿赠送适宜设备、下派技术骨干挂职、帮助开展适宜技术等措施,不断提升其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3.加强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强农村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要抓好市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指导农村中医工作的作用。完善镇卫生院中医科(门诊)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心卫生室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或能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医生。

14.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法。要培养农村中医药技术骨干,支持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提高应用中医药常规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能力。鼓励农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拓宽中医药市场,发展中医药产业。

七、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5.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市财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倾斜。从2003年起到2010年,市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6.保证农村公共卫生和机构建设经费。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市级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助镇卫生院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单位缴纳的部分和预防保健人员的工资。市财政每年再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镇卫生院技术设备投资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以及中心卫生室装备水平的提高,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为支持“中心卫生室”的改造建设,凡按标准改造完毕的,由市、镇政府各给予1000元补助。

17.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市财政部门要把农村卫生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要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18.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都要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把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实效。从2003年起,实施全市统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先在部分镇进行试点,2004年起全面启动,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

19.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市级财政按实有参加人数,从2003年起按年人均7元、2006年起年人均14元、2012年起年人均35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有条件的镇财政和村集体对农村合作医疗也要给予资金扶持。

20.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管理。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市卫生局下设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在各镇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要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严格审计,防止挪用和侵占,确保专款专用。

21.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市级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从2004年起,市级财政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按全市农业人口人均0.2元起步,到2012年达到人均1元,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可以对救助对象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也可以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为主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九、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力度

22.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的安全。要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努力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23.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鼓励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建立农村药品经营网点,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农村卫生机构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药品由镇卫生院统一代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保证农民用药的安全有效。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管,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4.重视高毒农药及剧毒杀虫剂的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剧毒杀鼠剂等高毒农药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的意识。要制定防范农药中毒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中毒,采取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

25.落实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农村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农村卫生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改善农村基本卫生条件、组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农村卫生支出经费、减少本地区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目标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考核,落实奖惩,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关心爱护广大农村卫生人员,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积极性。

26.落实有关部门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做好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计划部门要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逐步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卫生事业资金到位,并加强资金监管。农业部门要加强高毒农药和剧毒杀鼠剂管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体改、人事、教育、环保、科技、税务、工商、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