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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2015-03-10 18:08:26
(2003年11月13日乳政发〔2003〕23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威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只有一个子女且自愿不再生育,经本人申请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四)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责任主体和列支渠道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其列支渠道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二)企业职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三)各镇及城区街道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兑现。市区范围内市属以上企业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市财政拨付到市计生局统一发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手续时,要一并填写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人员名单,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报送一次。对此前已失业的人员由计生局搞好摸底调查,并将市属企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失业人员名单汇总报市财政局。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定期到市计生局领取奖励费。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的奖励费,由个体工商户负责兑现,工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五)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
三、独生子女父母加发退休金或养老补助金发放的责任主体和列支渠道
(一)机关、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其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由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负责督促落实。
(二)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威海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威海市统计公报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时负责督促落实。
四、认真落实好其它奖励规定
对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各镇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各镇、城区街道办事处要在发展经济中,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发展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和优惠。通过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形式,市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三分之一的照顾,由民政部门在发放救济金时负责落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对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进行奖励,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必须从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好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兑现公民应享受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确保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社会上有地位、生活上有保障、经济上得实惠。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各项奖励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