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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通知

2015-03-10 18:07:21

(2003年12月19日乳政发〔2003〕24号)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保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政策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部分的收缴比例,由乳政字[1997]11号文确定的按上年度全部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缴纳,调整为按27%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的比例不变,仍由单位代缴。缴费基数以统计口径为准,调整后的缴费比例自200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