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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

2015-03-10 18:06:38

(2003年4月27日乳政办发[2003]6号)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各镇(街道)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宣传、民政工作负责人及卫生院、财政所、交通所、工办、教委、派出所、工商分局(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镇(街道)要按照“沉着应战,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防治措施;宣传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工作;在各种国际交流活动中,外经贸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积极组织制定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要做好我市的外籍人士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工作,为他们搞好服务,打消他们的顾虑;经贸、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器械等物资准备;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卫生宣传和防病培训,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政法、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防病管理;交通、城建等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和交通工具的消毒,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要立即收进留验站,并及时通知卫生部门按规定程序处理,同时对交通工具进行严格卫生消毒;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管理,搞好殡仪馆、遗体接触物品及运送遗体车辆等的消毒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控制工作。

(二)卫生部门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应急处理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疾病控制、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等5个专业组,分别承办相应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治技术力量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对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三)卫生部门要成立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专家参与的专家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3个小组,分别负责流行病学的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非典型肺炎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技术指导以及病原标本的采集、检测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市人民医院为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具体承担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技术方案(见附件)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早发现。卫生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工作,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扩展监测范围。每一个医疗机构都要为发热病人设立相对独立的诊室,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交通、铁路、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可疑病人。每个农村卫生室和市区医疗诊所、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都要确定检查员,建立每日自查制度。任何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都要向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线索。卫生防疫部门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以及临床抗茵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

(二)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医院必须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就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镇级于6小时以内、农村于12小时以内必须报告市卫生防疫部门。

卫生防疫部门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报网络系统,实行每日零病例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立即报告卫生局,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电〔2003〕11号)要求及时准确上报。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有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早隔离。有关部门要在火车站、汽车站、港口设立留验站。留验站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及时发现病人,并与定点医院配合联动,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定点医院的专门病区,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严格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病人住所、工作场所、乘座的交通工具以及病区的空气、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病人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及其使用物品的消毒、污水处理及终末消毒。

一旦发现输入性病例,市卫生防疫站应当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调查记录和资料的统计分析。

(四)早治疗。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人,应当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市急救中心设立转运指挥调度中心,接诊医院发现病例后应立即报告市急救中心,由急救中心负责安排救护车运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提高诊断水平,严禁将不是疑似和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转运到定点医院。救护车运送病人必须严格落实有效隔离条件,确保安全。

要采取综合治疗手段。针对患者不同的病情采用一般性治疗、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防治细菌感染、糖皮质激素、抗病毒药物或增加免疫功能的药物的应用以及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治疗措施。对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减少病死率。

三、农村和城区的预防控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见附件),积极开展农村和城区的预防控制工作。每个村庄、城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都要明确责任人和一名管理检查员,全面做好防治和控制工作。

(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整治环境,讲究卫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黑板报、墙报、农村广播、明白纸等大众媒体,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他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发生,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工作场所消毒,严格执行自查制度。学校、托幼机构要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要安排健康教育课,专题讲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要加强教室的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认真搞好学校室内外环境卫生。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控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加强交通工具及其环境的消毒。酒店、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人群密度大,容易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气消毒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此类场所发生和传播。

(五)加强家庭和个人的防治控制。一旦发现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就应自觉实行隔离措施,隔离时间不少于12天。

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上级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四、保障条件

(一)各部门要保证必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储备必需的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物资,配备专用的交通、通讯工具。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禁哄抬物价、药价,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类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共同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和个人防护等专业技术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

(四)卫生防疫部门、人民医院、中医院要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以满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需要。

(五)卫生防疫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基础资料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须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督员制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镇政府要突出抓好对农村的监督,组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开展督导;城区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组织医疗服务人员开展督导。督导力量不足时,由卫生部门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全方位、全覆盖督导。

要确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目标,全力做到“四早”,确保不发生继发感染,减少病人死亡。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