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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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2015-03-10 18:05:3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威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翻三番”的奋斗目标,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到2008年,在全市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以大病统筹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基金;有条件的镇财政和村集体要给予适当资金扶持;我市财政在上级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每年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2.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过采取不同档次报销比例不同的办法,重点照顾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兼顾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既突出重点,又使参加人员全面受益。

3.保障适度,健康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逐年形成一定的资金积累,保证合作医疗持续发展。

4.循序渐进,稳步提高。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二、组织管理形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全市统筹。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卫生部门调剂解决。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各镇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三、筹资机制和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总体筹资水平,起步阶段为年人均20元,2006年起为年人均40元,2012年起为年人均103元(含省级财政3元)。

    (二)参加人员个人的缴费标准,起步阶段为年人均10元,2006年起为年人均20元,2012年起为年人均50元。

    (三)我市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起步阶段为年人均7元(威海市补助3元),2006年起为年人均14元(威海市补助6元),2012年起为年人均35元(威海市补助15元)。

(四)有条件的镇财政和村集体应对本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给予适当资金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适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门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缴费及镇、村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镇委托管理机构收取后,与市财政及上级补助资金统一存入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代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情况,及时划拨到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加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兼顾补助小额医疗费。在镇卫生院和村中心卫生室治疗的补助比例要适当高于在县级及以上医院治疗的补助比例。具体补助比例,由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筹资水平和实际情况,科学测算确定。总的原则是不能超支,年度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同时,市政府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管理。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镇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五、工作进度

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从2003年开始,先在部分镇进行试点,2004年起全面启动实施。到2008年,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

六、组织领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我市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引导农民积极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市政府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