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当前位置: 首页  >>  自建资源  >>  地方文献  >>  乳山年鉴  >>  2005年  >>  规范性文件选编

乳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2015-03-10 18:57:44

(2004年1月19日乳政办发[2004]1号)

 

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鸡、鸭、鹅、火鸡、鹌鹑等)烈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确保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市养禽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农业部《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认

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专家组按下列内容综合确认:

1.在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病毒株或其它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株。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或病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发病急,死亡率高,且能排除鸡新城疫和中毒疾病,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二)疫情的分级

1.一级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呈暴发性流行;同时有两个以上镇发生疫情的;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分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一个镇行政区域内零星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农业局在市人民政府和威海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负责收集分析疫情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  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作好疫情报告和疫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培训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工作队,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及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组织和承担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工作。

2.公安部门职责

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工作。

3.财政部门职责

(1)保证无疫区建设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2)将动物防疫、监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动物防疫和监测工作需要。

(3)安排疫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扑杀专项资金,保证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交通部门职责

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疫区边界交通路口设立检查站,防止疫区染疫动物或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

5.工商、卫生部门职责

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抓好交易市场管理,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三、应急措施

(一)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在24小时内将疫情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将采集的病料送有关检验机构进行确诊,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同时对发病禽群和发病禽群有关人员、车辆等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确认疫情后,市农业局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将有关情况按照本预案附件一的要求组织上报。市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群及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发布封锁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并按规定将疫情状况、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应当立即召集会议,通报情况,决定启动预案,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镇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市农业局要在协调和指导疫情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市政府,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研究疫区应急处理方案,并根据疫情及时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预留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设立禽流感监测化验室,负责禽流感监测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级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饲养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官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l.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其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包括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 锁

一、由市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由市农业局报请市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市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动物、车辆的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市农业局向市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消 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饲养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的储备

(一)疫苗: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

(二)诊断试剂: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百毒杀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及20升、50升消毒容器。

(五)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

(七)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大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

(九)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级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市农业局管理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7:

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

详见国标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