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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乳山市鼓励扶持工业企业发展的规定
2015-03-10 18:57:18
(2004年2月29日乳发[2004]14号)
为加快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乳山市鼓励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乳发[2003]12号)、《乳山市园区建设的政策规定》(乳发[2003]22号)等一系列文件,对企业技术改造、招商引资、出口创汇、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给予一定奖励。为更加深入地实施“工业立市”战略,促进辖区内工业企业拓展空间、膨胀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市经济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在原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凡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均实行“依率计征,按实征收,增收扶持,年底兑现”的办法,由企业按国家税收法规按时足额解缴税金,年终按政策规定兑现扶持资金。
(二)企业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60%的;200万元(含200万元)至3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50%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40%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增长幅度超过30%的,分别按该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的地方留成部分(指地方财政可直接支配的收入,下同)的50%给予奖励扶持。
(三)因发展空间狭窄、影响规模扩张,自愿从城区搬迁到工业园区内发展的原有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工业企业,搬迁后第一年按照当年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扶持,第二年按照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四)凡在本市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第一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二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前两年扶持的额度分别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年扶持的额度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前两年扶持的额度分别为该企业当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扶持的额度分别为当年度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优执行。
(五)凡在我市整体购并国有或集体所有制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好全部在册职工的,可从购并年度起,前两年分别按照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额度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分别按照企业当年税收增幅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六)对企业的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七)对于财政扶持的资金,企业要单独列账,必须足额用于企业技改投入、新增生产项目建设和新产品开发等生产性开支,并接受财政、审计的监督。凡违反规定的,全额追回各种优惠款项。
第三条 建设用地政策
(一)园区外新办企业或原有企业因新上、扩建或技术改造需征用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用地指标中予以考虑,并主动协助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此类工业项目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给予相应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含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60%给予资金扶持;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70%给予资金扶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在用地限额内,按出让土地政府收益部分的8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用地超过限额的,超过部分不予扶持。
(二)对于“退城进园”的企业,适用于园区有关政策规定。原厂区土地政府收益部分,视不同企业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
(三)对上述类型工业企业用地,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规范操作,严格防止借机乱拆滥建、违法圈占土地,积极维护我市良好的用地秩序,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