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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乳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015-03-10 18:55:51
(2004年7月8日乳政办发[2004]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目标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园林绿化、规划、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按规定程序审批确定。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 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在已规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项目。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配套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