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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城市卫生、绿化、容貌管理门前“三包”实施办法

2015-03-10 18:55:17

(2004年7月8日乳政办发[2004]2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和包容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责任区,是指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建(构)筑物周围地面、外墙立面、屋面和楼顶。周围地面范围为墙基至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为墙基至道路中心线。清除积雪时,责任单位责任区周围地面范围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责任单位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局会同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和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划定;责任单位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以外的区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局代表市政府与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签订责任书,监督、检查、考核责任书落实情况,协调解决“三包”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与辖区责任单位签订“三包”责任书,监督检查责任单位落实责任书情况。城市规划区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所在办事处、镇政府和管委会做好“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和落实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做好“三包”责任的落实工作。

责任单位均应服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管委会对“三包”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下列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的包卫生管理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的包绿化管理工作;

(三)市城管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的包容貌管理工作;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责任单位非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市城管监察机构协助管理。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三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卫生管理。责任区地面(含绿带、绿地)无污迹及垃圾杂物。墙面保持整洁美观,玻璃墙体明亮,楼顶、屋面无杂物,阳台、门窗保持洁净。冬季积雪和雨后淤泥及时清除。

(二)包绿化管理。责任区内绿化工作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进行养护管理,制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等破坏树木花草行为。

(三)包容貌管理。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店外经营、乱堆杂物、乱倒垃圾污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公用设施的现象和行为。墙面经常清洗粉刷,霓虹灯、广告牌、门牌、橱窗标语、线杆等设置规范,保持清洁美观,完好无损。出现污损、残缺、毁坏的,应及时恢复原貌。车辆无乱停乱放现象。

文物古迹及有纪念性、需进行特殊保护的建筑,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定期对建(构)筑物进行粉刷保洁:

(一)玻璃类、瓷砖类、大理石(花岗岩)类、铝塑板类、喷砂(石)类外墙体,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二)金属类栅栏,需要油漆的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不少于3次;

(三)遮阳棚,每年清洗不少于2次;

(四)主要街道建筑物两侧墙体每3年粉刷不少于1次,其他墙体每5年粉刷不少于1次。

前款规定的各类建(构)筑物外表应保持常新,因故造成墙体污损的,应及时清洗粉刷。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对责任区的“三包”义务,落实专人负责“三包”工作,按照规定要求搞好管理,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绿化和容貌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卫生、绿化、容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区“三包”责任的,可以出资委托代包。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每季度组织城区街道办事处、夏村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落实“三包”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统一检查。对落实“三包”责任情况好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三包”责任不力的单位,及时督促改进;对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三包”责任,影响卫生、绿化和环境容貌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乳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