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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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收购土地储备的补偿及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收益金分配的意见

2015-03-10 18:52:13

(2004年7月16日乳政发[2004]17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用地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乳山市征用土地补偿办法》《乳山市土地储备办法》等规定,现对我市征用、收回(购)土地储备的补偿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后的净收益金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用、收回(购)土地储备的补偿

(一)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按乳政发[2000]18号、乳政办发[200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收回划拨土地的补偿

1.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收回企业划拨土地,按现行征用相邻土地的价格给予补偿。地面附着物在市区内的按《乳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在市区外的,参照征用土地时的地面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需要搬迁的企业,政府可以在不同位置给予置换相同面积的土地,其征地报批费、补偿费等由政府负担。

2.收回农转非村的国有土地及国有农、牧、渔场土地的补偿,参照乳政发[2000]18号、乳政办发[2000]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收回(购)出让土地的补偿

1.收回(购)已投资开发的土地,其补偿标准按评估确认价补偿。地上附属物按有关部门的评估为依据进行补偿,其它有关往来款项以审计部门审定方案给予补偿;需要搬迁的,政府可以提供相同等级的土地;因新旧地址不同导致的土地级差,按两地评估确认价进行补差。

2.收回(购)未投资开发的土地,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或约定期限的,按评估确认价给予补偿。

(四)下列土地无偿收回,不予补偿:

1.党政机关和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使用的国有土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5.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其他经批准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连续2年未使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无偿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

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收益金基数的确定

经营性用地净收益金是从招标拍卖挂牌土地的总收入中扣除征用费用、收回(购)费用、开发整理费用、土地佣金、征地报批费用、土地规费、契税等的余额。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净收益金分成

为了鼓励园区镇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对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定点的商业、商品住宅、旅游、娱乐、服务设施用地出让实行土地净收益金按比例分成。

(一)新增建设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为村集体的,分配方案如下:

1.属于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按市政府、办事处、村集体7:2:1的比例分成。

2.属于海阳所、白沙滩、徐家三镇的,按市政府、镇政府、村集体7:2:1的比例分成。

3.属于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及大孤山、夏村、乳山口镇的,按市政府、镇政府(开发区管委)、村集体6:3:1的比例分成。

4.上述区域以外的镇,按市政府、镇政府、村集体5:4:1的比例分成。

(二)原土地所有权为镇集体的,分配方案如下:

1.属于城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按市政府、办事处6:4的比例分成。

2.属于海阳所、白沙滩、徐家、大孤山、夏村、乳山口镇范围内的,按市政府、镇政府6:4的比例分成。

3.属于经济开发区、银滩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按市政府、开发区管委、镇政府4:3:3的比例分成。

4.上述区域以外的镇,按市政府、镇政府5:5的比例分成。

(三)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用地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土地净收益金全部上交市财政。

(四)属于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在城区范围内的按市政府、企业7:3的比例分成,其他区域的按市政府、企业6:4的比例分成。

(五)通过置换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只按10%的比例给予村集体收益分成,镇政府不享受分成。

(六)银滩旅游度假区内已经开发、征地补偿费已到位的不适用本办法;银滩旅游度假区内已经出让,土地未征用的,在进行征用时,按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下限计算净收益金分成,其中原土地出让金由银滩旅游度假区管委收取的,净收益金分成由银滩管委支付;原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的,净收益金分成由市财政支付。

(七)经核准破产的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或出让的国有土地,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净收益金分配,由土地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房管、审计等部门拟订分配方案,报政府批准。原则先用于偿还该企业所欠职工的劳动保险、工资等费用和税费,再偿还债务,剩余的上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