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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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质地貌保护规范建设工程取土管理的意见

2015-03-10 18:51:15

(2004年8月11日乳政发[2004]18号)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地质地貌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保护效果。但是,个别地方还存在着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有的村未经批准,擅自将荒山、土岭承包或变相承包给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工程建设单位、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挖山取土(包括砂、石,下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市的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地貌景观保护,规范建设工程取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打造优质生态环境,是建设生态型花园式滨海旅游城市的重要保障,对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镇、各部门应切实提高认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保护工作。特别是对城市规划区,银滩旅游度假区,岠嵎山森林公园,大乳山自然景观区,青威公路乳山段、309国道乳山段(包括桃威铁路乳山段)、牟乳公路乳山段两侧可视范围等重点保护区域,应切实加强保护工作,确保地质地貌自然景观不受破坏。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建设工程需要用土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异地取土用于建设工程的(包括单位、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取土出售给施工单位的),必须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取土,由市地矿部门会同土地、规划、林业等部门,统一规划取土地点,通过“招、拍、挂”方式办理采矿许可手续,集中采挖。

(三)经批准取土的单位和个人,采挖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监督,对采挖区进行达标治理。

三、本意见实施前,未经批准,擅自滥采乱挖工程用土的,应立即停止违法采挖行为,按规定进行治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办理采矿手续而签订取土承包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