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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通知
2015-03-10 18:50:24
(2004年8月12日乳政发[2004]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清理审核,确定下列57个单位为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现公布如下:
一、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9个)
乳山市财政局、乳山市交通局、乳山市公安局、乳山市人事局、乳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乳山市卫生局、乳山市物价局、乳山市文化局、乳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乳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乳山市统计局、乳山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乳山市科学技术局、乳山市经济贸易局、乳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司法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乳山市体育局、乳山市环境保护局、乳山市计划生育局、乳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乳山市建设局、乳山市教育局、乳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乳山市粮食局、乳山市林业局、乳山市民政局、乳山市农业局、乳山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乳山市水利局、乳山市国土资源局、乳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发展计划局、乳山市保密局、中国人民银行乳山市支行、乳山市公安局边防大队、乳山市公安局消防大队。
二、以下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18个)
乳山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乳山市旅游局、乳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乳山市档案局、乳山市地质矿产局、乳山市农机管理局、乳山市气象局、乳山市烟草专卖局、乳山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乳山市植物检疫站、乳山市动物检疫站、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山渔港监督(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乳山检验站)、威海市乳山公路管理局、乳山市盐务局、乳山市广播电视局、乳山市房产管理局、乳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分局。
以上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未经公布的单位和组织均不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本通知发布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照其规定执行,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