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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5-03-10 18:49:30
(2004年8月18日乳政发[2004]2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政府确定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公布如下: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类别 | 单位 | 补助标准(元) | 备注 |
住宅房屋 | 套 | 1000 |
|
非住宅房屋 | 平方米 | 12 | 建筑面积 |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元/月、平方米) | 备注 | |
过渡期内 | 逾期 | ||
自行解决住处 | 4 | 10 | 1.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2.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使用周转房 | 0 | 4 |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类别 | 补助标准(元/月、平方米) | 备注 | |
过渡期内 | 逾期 | ||
营业用房 | 20 | 30 | 1.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2.按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生产用房 | 10 | 15 | |
其他用房 | 5 | 8 |
拆迁房屋附属物及拆迁私房院内树木的补偿,按评估价格确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已批准且已实施拆迁的项目,其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