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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乳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
2015-03-10 18:49:01
(2004年8月30日乳政发[2004]22号)
为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乳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乳山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一)市政府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固定专职人员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建立市、镇、村、农户四级基本农田保护网络,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镇两级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市政府与镇政府、镇政府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各自的保护责任、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并制定奖惩办法。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
(一)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主要用于种植业生产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用地。
(三)控制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转变用途,国家交通、水利、能源、国防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并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四)鼓励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用地转为耕地,规划保留现有用途的,不得擅自扩大用地面积。
(五)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实行“五不准”,即: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2.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3.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4.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5.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
(一)严格占用基本农田审批手续。国家交通、水利、能源、国防等重点项目建设占地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市、镇两级政府要按国务院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对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单位应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并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
(一)市、镇两级政府按照《乳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对田、水、路、村进行综合治理,增厚活土层,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保护和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单位土地面积产量。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市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为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三)大力提倡土地规模经营,鼓励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制定相应的地力奖惩制度,对掠夺性经营者予以处罚,对地力有明显增长的给予奖励。
五、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
(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市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报告。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六、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一)实行社会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驻地、村庄周边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镇基本农田保护图由镇政府在明显位置向社会长期公告。
(二)市政府定期组织土地、农业、环保等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
(三)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四)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威海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对违犯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乳山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16日印发的《关于转发乳山市基本农田保护六项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