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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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5-03-10 18:48:12

(2004年10月10日乳政发[2004]25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和《乳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乳政发[1999]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

(一)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的,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凡在我市1997年4月实施医疗保险办法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了医疗保险关系,且至退休时缴费一直未间断的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参加医疗保险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上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可按职工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足。一次性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列入统筹基金,不计入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补缴的,将个人账户结余基金退还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因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而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人单位一次性全员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可按规定办理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手续。不能补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五)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领取失业金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符合以上规定的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不收滞纳金。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报销。

二、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偿付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破产的企业,其医疗保险无着落的退休人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1997年4月1日以前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1997年4月1日以后至本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个人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后,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不按规定补缴的,将个人账户结余基金退还本人,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三、档案托管人员,原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可继续参保。新参保的档案托管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按威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劳发[200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参保人员中退休人员所占比例高于全市平均比例部分,企业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药费数额和超出人数,一次性向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经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审查同意后,可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期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病救助基金支付部分不予支付。

五、在职和退休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与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费统一确定,依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按原资金渠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的特困和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缴费比例。

(一)特困企业和职工可分别按缴费工资总额的3%和1%(以下简称“三加一”)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每超过在职参保职工人数的20%,企业缴费比例增加1%),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设个人账户,全部列入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按规定支付职工的住院费用。

(二)困难企业和职工可分别按缴费工资总额的5%和1%(以下简称“五加一”)缴纳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每超过在职参保职工人数的20%,企业缴费比例增加1%),其中2%记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其余部分列入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住院费用。

(三)特困和困难企业职工退休时,如企业一直按“三加一”“五加一”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企业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药费数额和退休职工人数,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特困和困难企业经营正常后,应按正常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三加一”和“五加一”规定缴费的年限可与按正常缴费比例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五)建立大病统筹基金。按每年确定的基数缴费,建立个人账户的从个人账户扣缴,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于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救助。

七、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每年年初测算并公布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支付医疗费数额。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