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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选编
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5-03-10 18:47:16
(2004年12月27日乳政发[2004]30号)
为了加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基本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维护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在认真落实好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政策措施的同时,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新的安置途径,逐步推广以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为失地农民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安置办法。按照“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的原则,合理确定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标准。不断完善就业、土地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尽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制度
(一)保障对象。在城市规划区、独立工矿区和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且数量较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失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失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本意见实施前人均农用地200平方米以内,本意见实施后人均农用地666.6平方米以内)的在册人员,应列入保障对象。具体保障人员,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确定,并予以公示。
(二)参保申报和手续办理。失地农民以村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具体保障人员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连同保障人员缴费金额(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公示3日后报镇政府(办事处)核准,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以村为单位,持已经确认的参保失地农民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农保处办理参保手续。
(三)保障形式。以市为统筹范围,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实行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个人专户由集体和个人缴费组成,记账利率按不低于1年期银行同期利率确定;政府出资部分全部计入市级社会统筹账户用于调剂。
(四)缴费办法
1.市农保处根据有关村提供的失地农民花名册及缴费金额,经与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失地农民名单和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为失地农民转支或抵交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核对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用账户。
2.市农保处要设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基金专户和统筹基金专户。集体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抵缴)进入基本养老保障个人专户,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障基金进入失地农民统筹基金专户。
(五)缴费标准
1.30周岁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180。
2.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150。
3.66周岁至70周岁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120。
4.71周岁(含71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为:不低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60。
180、150、120、60为各年龄段缴费总月数。
人均农用地200平方米以内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纳,人均农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但被征地后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优先缴纳失地养老保险费。
以上缴费全部计入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六)对不足3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个人。征得本人同意后,也可将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七)领取办法和标准
养老金由市农保处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失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统筹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额×支付系数。
统筹账户养老金=领取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
1.30周岁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失地农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账户积累额×1/180+领取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
2.男60周岁至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的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账户积累额×1/150+领取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
3.66周岁至70周岁的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账户积累额×1/120+领取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
4.71周岁(含71周岁)以上失地农民,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月领取标准是:个人账户积累额×1/60+领取时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
1/180、1/150、1/120、1/60为各年龄段支付系数。
(八)参保人员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本息;参保人员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承个人账户中剩余部分本息(领取时个人账户积累金额减历次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合计,不包括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期利息)。
(九)政府补贴的统筹账户养老金,只限于被征地后人均剩余农用地200平方米以内的参保人员领取,人均农用地200平方米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的统筹账户养老金。
(十)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达到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计算,统一发放。
(十一)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政府出一块、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村集体补助应占大头,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失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者个人不缴费)。社会统筹资金由政府解决。
(十二)保障资金的管理
对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障资金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统一办理,及时转入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户,单独建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市农保处要参照现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市为单位管理,不得异地转移。市农保处具体负责资金的核算、收缴、发放和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失地农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无特殊情况下,不得提前退还,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当事人持缴费证、身份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市农保处办理退保手续,经市农保处核准后,其集体和个人缴纳部分可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其保障关系:1.出国定居,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2.户口迁出本市,本人要求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促进失地农民转移就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一)大力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各级要把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放在重要位置,坚持就业和养老保障并举。要把劳动年龄段内的失地农民纳入劳动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中介组织要积极向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介绍失地农民就业、组织外出务工和劳务派遣。鼓励用地单位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失地农民;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失地农民进城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城市失业人员同等优惠政策。
(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坚持统一征地、统一储备、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一个口子进、一个池子蓄、一个口子出。凡征地后,被征地村人均农用地少于200平方米的,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原则上应退还10%的土地由村集体进行工商项目开发,或采取入股分红方式,解决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三)加强土地补偿资金管理。被征地村所得土地收益除按国家政策给予农民必要补偿外,剩余部分不得按人头均分。资金主要用于部分交纳农民养老保险金,部分作为群众集体股金,用于新上工商项目、开发厂房出租等,将死钱变活钱,使失地农民获得持续稳定的分红收入,保证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其用途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镇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确保投而有效。
(四)加快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对城区内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村,要积极推进撤村建居,实现失地农民向城镇居民身份的转换。要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实施优惠政策,加快“城中村”改造,实现村庄占地功能转换和农民住房的更新。在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中,要首先对原有的村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收益优先用于安排村民的生活保障。同时,在符合城市规划开发许可和有关土地政策的前提下,可在村庄改造过程中,适当留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居住和生活。
四、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
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安置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确保失地农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