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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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2015-03-10 18:44:51

(2004年12月30日乳发[2004]43号)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新形势下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威发〔2004〕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创新思路,完善制度,突出重点,整合资源,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管理社会化、保障法制化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在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实行科学化管理、人性化关爱,保证满足贫困群众的基本生存需求;在社会救助的实施过程中,要强化对救助对象平等公民身份的尊重,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政府主导。社会救助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救助资金要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实行刚性约束,并逐年增加;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三是循序渐进。社会救助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四是统筹兼顾。社会救助内容多,涉及面广,既要做到社会救助体系内部各系统、各项目间的协调推进,也要做到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工作的共同发展,还要做到社会救助与就业、分配、公共财政、公共卫生以及人口政策等的统筹安排。

二、规范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

(一)切实保障城市“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对城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抚,下同)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集中供养的,在城市应集中到社会福利院或老年公寓,在农村应集中到敬老院。分散供养的由村委会(社区)组织实施。要逐步创造条件,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集中供养比例。城市“三无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经费来源为上年度本市“慈心一日捐”捐款的30%;市、镇两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其中,威海市财政补助20%,我市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30%。

(二)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分别纳入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同时随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为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预算资金,其中威海市财政补助20%,我市市、镇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30%。

(三)建立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教育、医疗、住房专项救助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对优抚对象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制度,采取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费用减免、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救助五位一体的办法,解决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对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医疗保险费依据上年度实际支出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按原资金渠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享受国家抚恤定补待遇的二等乙级以下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救助:对符合规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民政部门统一出资为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其医药费按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报销后自行承担部分,民政部门根据全市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确定一定的比例予以救助;对个别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较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适当救助。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学生及无房户、危房户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教育、住房救助。资金来源为上年度我市“慈心一日捐”捐款的10%、上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0%及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预算资金。其中,威海市财政补助10%,我市财政负担90%。

(四)建立和完善临时救济制度。包括灾民救济和其它临时救济。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灾民实行灾民救济;对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生活暂时性困难的家庭,也可酌情给予适当社会救济。灾民救济所需资金包括国家拨付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列入财政预算的社会救济款及大灾预备金;其它临时救济资金从我市“慈心一日捐”捐款及经常性社会捐赠款物中解决。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动员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社会志愿者与城乡贫困家庭建立长期稳定的帮扶对子,因户制宜,有针对性地采取精神鼓励、经济援助、政策扶持、技术指导等方法,及时为贫困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解决与其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使其逐步脱贫致富。

(六)建立经常性社会捐赠制度。成立慈善总会及其具体办事机构,设立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作为临时救济制度的补充。在此基础上,适时建立“爱心超市”,以发挥捐赠物品的最大效益。

三、切实加强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分别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定期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问题。市里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民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反应快捷、运作高效。

(二)规范资金管理,强化社会监督。要把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落实到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强化公共财政观念,社会救助所需资金要列入年初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到位;对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运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实行救助对象通过镇(街道)“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救助款物通过镇(街道)“一个口子”向下发放。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在全社会形成热心社会救助、关爱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共同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市政府法制局)